关于电商法的修改建议:加强平台管理 调整税收制度
发布时间:2017-12-23 09:54:31
编者按:2016年12月19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长期跟踪研究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李广乾博士,结合当前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些核心问题,就《草案》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并***《人民邮电》报***发表,敬请关注。
经过认真研究,我们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当前起草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出发点:经过20年的快速发展,我国电子商务已经走过鼓励、支持发展的阶段,日趋成熟。当前,无论是电子商务交易规模还是其在全社会零售商品交易总额中的占比,都已经跃居世界首位。因此,作为顶层设计的电子商务法,有必要对于未来的电子商务发展进行规范和完善,兼顾各方面利益,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在第三章第二节的“电子***”部分,增加以下内容:大型电子商务平台应该允许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和消费者自主选择和使用电子***工具。
三、进一步加强对于大型电子商务平台的管理:未来,大型电子商务平台对于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将不断增大,已经具备不同于普通的企业法人的影响和属性。这种趋势既有好的一面,也将带来新的不可预见的问题,为此需要从***上对其进行有效管控。为此,应该在第四章第二节的“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部分,增加以下内容:约束大型电子商务平台滥用市场垄断地位;要求不同的电子商务平台之间逐步实现数据的互联互通;平台不得对电子商务经营者进入平台设置人为障碍;平台不得***性地对待平台内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对于交易过程所出现的产品质量、交易***等相关问题,平台应建立***赔付机制,对于消费者进行***赔偿。
四、推进电子商务数据交换共享。为此,可以考虑对第52条的内容进行充实和完善:***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建立电子商务数据共享机制。***建立电子商务数据管理中心,要求各电子商务平台向其开放数据接口。工商、***、产品质量检验检疫、统计等部门通过该中心采集来自电子商务平台的相关数据;另一方面,电子商务经营主体通过该中心依法利用一些***部门提供的公共数据,以保障电子商务交易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安全性。
五、关于电子商务数据的采集、存储、加工、使用等的规定,应该跟《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保持一致,特别是要求我国境内的电子商务数据不得转移到境外。
六、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已经严重地侵蚀了现有的税收管理体制,有可能进一步加剧地区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的不平衡。为此,需要对电子商务相关税收制度进行相应的调整。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修改电商平台的总部***模式,改为交易发******模式。为此,电商平台要将交易记录实时提供给各地的工商税务部门。
免责声明:以上信息由会员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会员负责,产品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产品网不涉及用户间因交易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及法律纠纷,
纠纷由您自行协商解决。
风险提醒:本网站仅作为用户寻找交易对象,就货物和服务的交易进行协商,以及获取各类与贸易相关的服务信息的平台。为避免产生购买风险,建议您在购买相关产品前务必
确认供应商资质及产品质量。过低的价格、夸张的描述、私人银行账户等都有可能是虚假信息,请采购商谨慎对待,谨防欺诈,对于任何付款行为请您慎重抉择!如您遇到欺诈
等不诚信行为,请您立即与产品网联系,如查证属实,产品网会对该企业商铺做注销处理,但产品网不对您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联系:304108043@qq.com是处理侵权投诉的专用邮箱,在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欢迎您向该邮箱发送邮件,我们会在3个工作日内给您答复,感谢您对我们的关注与支持!